索引号: 11370300MB2823262F/2020-00280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2020-04-03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管委会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分类: |
公开形式:网站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经开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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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经开管发〔2020〕10号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淄博经开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 现将《淄博经开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2日
淄博经开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淄博经开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保完成《经开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1%的目标,根据《关于做好山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19〕129号)、《关于切实做好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工作的紧急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18号)、《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省环发〔2020〕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请各有关部门强化协调配合,严格落实。 一、工作目标 (一)到2020年底,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安全利用率达到91%。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计算公式为 G=H/K 其中,H为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面积(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其土壤环境质量符合相应规划用地要求的地块面积)。 K为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总面积(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总面积)。 (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用地,变更前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要求。 二、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形 (一)《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以下简称‘6+1’行业),拟收回、已收回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变更前应当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情形 1、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成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均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界定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3、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区应急管理局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流程 (一)摸清底数 1、通报关闭、搬迁企业名单。产业发展促进局要及时将辖区内拟关闭、搬迁的“6+1”行业信息表通报应急管理局及自然资源局,由应急管理局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梳理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自然资源分局要及时将相关地块土地使用权人信息通报应急管理局,由应急管理局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严把建设用地准入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工作的紧急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18号文)要求,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应急管理局在拟收回、已收回“6+1”行业用地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要严格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审核地块是否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比对录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对未上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和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不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对已收回未出让的地块,应急管理局要立即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上传系统等工作。 已经进入用地程序的地块,自然资源局要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山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19〕129号)要求,“未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自然资源局不得发放相关地块开发利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已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未开工地块,不得开工建设。对已经开工的要停止施工,完成调查后确认无污染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或开工建设。 (三)确定是否疑似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三个月内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将土壤环境调查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报告应包括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 (四)确定是否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要求,提供相关评审材料(评审材料应包括:调查报告、监测报告、申请书、承诺书),制作调查报告汇报PPT,参加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应急管理局要为其分配污染地块信息系统账号,土地使用权人应及时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评审意见上传至全国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要不定期对辖区域内的疑似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五)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对土壤污染状况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地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础上开展风险评估,编制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经开区管委会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六)再开发利用 根据《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并承担相关活动所支出的费用。 对“6+1”行业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自然资源分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在落实征地补偿、土地补偿过程中,要强化与应急管理局的配合,将土地污染状况纳入土地征收、收回、用途变更、用地补偿综合考量中,特别是通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审表明有污染的地块,要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修复工作的实施主体、资金来源等,在征地补偿合同中予以明确。对土地污染责任人、原土地使用权人无力支付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土壤修复费用的,要将相关费用在补偿金中予以扣除。对无力补偿或补偿金不足的,由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等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对目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合同还未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分局要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尽快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存在污染的,土地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要明确资金来源,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要将相关费用在征地补偿金中予以扣除。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确保职责内工作落地落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各有关部门要确定该项工作的分管领导、科室负责同志。自然资源局涉及土地收回、征收、用途变更等多个环节,要按照市自然资源局要求,成立专项工作组,负责局内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的统一协调调度;确定一名工作负责人,负责与应急管理局进行业务对接、信息互通。 (二)建立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需要环保、自然资源、工信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各部门要强化信息互通,按照本方案要求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定期会商制度,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强化督导考核。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初对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是 “土十条”终期考核两大目标之一,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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