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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业营销宣传提醒告诫书

发布日期: 2021- 04- 06 14: 09 浏览次数: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和“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全区商业营销宣传从业者(包括:广告主(商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要严格按照《广告法》及商业营销宣传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发布商业广告和开展商业营销宣传活动。为严格规范商业营销宣传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全区市场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严禁借庆祝建党100周年等名义从事商业炒作牟利

1、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

2、严禁营销宣传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

3、严禁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囯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的的商业广告。不得以宣传“特供”、“专供”、“军需”等招揽顾客,避免使用或变相使用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

严禁妨害社会安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4、严禁涉及敏感问题、影响政治安全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不得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

5、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的商业广告,避免使用不规范的中国地图,避免使用或变相使用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

严禁低俗、庸俗、媚俗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6、严禁恶搞经典、恶俗营销、挑战公序良俗等营销宣传行为,禁止通过歪曲历史事实、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制造噱头、吸引眼球的商业营销宣传,禁止以恶俗趣味短视频、恶搞桥段、色情直播等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

7、严禁各类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8、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业广告,以及含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商业广告。

坚持正确宣传导向,切实诚信守法经营。

9、广大市场主体要切实承担商业宣传主体责任,坚守底线,不越红线,知法、守法,保持营销宣传的正确导向。各广告经营单位、发布单位要建立健全广告承接、登记、审核管理制度,严把广告制作、发布关,坚决维护我区良好的商业营销环境。

淄博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对广告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曝光产生恶劣影响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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