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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开区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8- 12 17: 11 浏览次数:

根据《淄博市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淄建发〔2021〕88号)及相关规定,经开区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纳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2021年1月1日后,在本市范围内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或持有本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工作地及相邻区县内无自有住房,通过租赁住房的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保障对象承租市场房源后,政府部门将按照规定标准向其发放累计不超过36个月的住房租赁补贴。

阶段性租赁补贴的申请坚持诚信原则,实行失信惩戒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审核

阶段性租赁补贴申报一般采取职工通过用人单位集中申报的方式,用人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或灵活就业人员,允许个人单独申报。

用人单位应对职工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予以登记。集中申报的,单位办理人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阶段性租赁补贴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新就业无房职工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得重复申请。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职工可作为一个家庭进行申请。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生活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不列入阶段性租赁补贴范围。

申请阶段性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或持有本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作地及相邻区县内无自有住房;

(三)申请人在本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四)申请人在工作地域内已承租市场房源,并签订经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

(五)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请阶段性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阶段性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外来务工人员还应提供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3.已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备案由街道、镇办办理);

4.申请人毕业证书;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受理窗口,在工作日内常态化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三)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及个人,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准登记为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

(四)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用人单位)。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县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单位的审核时限累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租赁补贴

申请阶段性租赁补贴的家庭,由其自行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市场承租住房,应租赁非直系血亲的住房,并办理租赁备案。经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与承租人签订《阶段性租赁补贴协议》。

《阶段性租赁补贴协议》自次月生效,租赁补贴资金应按月或季足额发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阶段性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阶段性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根据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人口数和学历等因素确定,即1人家庭补贴标准300元/月,2人家庭补贴标准400元/月,3人及以上家庭补贴标准500元/月。个人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以上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

按照申请人学历层次分级增加补贴金额,每级上浮标准不低于50元/月,即专科学历50元/月,本科100元/月,以此标准类推,该标准应足额发放,不受实际承担住房租赁费用的影响。

申请人通过与他人合租的形式解决住房问题的,应在《房屋租赁合同》和《阶段性租赁补贴协议》中明确分摊租金金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

(一)《居住证》已失效的;

(二)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停止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

(三)住房状况已再符合条件的;

(四)达到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累计最长时限的;

(五)其他应停止发放补贴的情形。

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pdf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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