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肉类产品、食用植物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线索的公告 | ||
|
||
|
||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严厉打击肉类产品、食用植物油等掺杂掺假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综合整治,规范市场秩序,守牢食品安全底线,现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开征集相关违法案件线索: 一、征集范围 (一)肉类产品领域 1、生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销售、运输、贮存过程中,生产经营属于病死畜禽肉以及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产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2、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存在添加非食用物质、农兽药残留超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情形肉类产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3、非法买卖、加工、食用野生动物及其肉制品,将狐狸、貂、貉等非食用动物胴体用于食品用途的违法犯罪线索; 4、未按规定索取查验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非法买卖、伪造检疫合格证明等违法犯罪线索; 5、肉制品加工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违规使用其他肉类冒充(掺入)牛羊肉制品、驴肉制品等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6、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的黑窝点、黑作坊,以及销售来源不明的熟食、卤味等违法犯罪线索; 7、涉及肉类产品的其他违法犯罪线索。 (二)食用植物油领域 1、以低价食用植物油掺入高价食用植物油冒充高价食用植物油进行生产销售,以及将过期食用植物油精炼后冒充新油等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违法犯罪线索; 2、在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添加香精香料、色素等违法犯罪线索; 3、涉及食用植物油的其他违法犯罪线索。 (三)假冒伪劣食品领域 1、未依法取得许可(登记、备案)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犯罪线索; 2、采购、使用、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采购、使用、销售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等作为食品原料的违法犯罪线索; 3、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非食用物质的违法犯罪线索; 4、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三无”食品、“山寨”食品、商标侵权食品,以及虚假标注、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违法宣称功能等行为的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注意事项 1、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信函、电话、邮箱等方式进行举报。对检举、揭发、提供的违法犯罪线索要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违法犯罪事实要有必要的证据。 2、举报人要对提供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或夸大事实诬陷他人。对恶意举报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人,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保密其身份信息,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4、对举报人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包庇、纵容、窝藏犯罪嫌疑人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伪造毁灭证据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三、举报方式 受理电话 (一)全国12315平台; (二)12345政务服务电话; (三)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7862280(食品生产环节)、7013989(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 对于征集的肉类产品、食用植物油、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线索,一经查实,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