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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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淄博火人商贸有限公司等37家企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P84DK6B等37个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88号淄博国际商贸城H馆二楼G2-16-G2-20号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伟成等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清理规范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通知》要求,本机关采取实地核查、电话核查、部门协查的方式对淄博经济开发区登记注册的部分长期未经营、未报送自2021年以来年度报告的企业进行清理整治。期间,于2025年2月17日在淄博经济开发区官方网站、公众号、大众网、淄博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等处发布《拟吊销营业执照公告》。公告内容中告知《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内的企业“于2025年3月10日前到淄博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商事登记窗口办理注销登记,或向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对逾期仍未办理注销登记和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吊销。”截至调查终结,名单内淄博邦轩商贸有限公司1家企业办理了注销登记,剩余37家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或提出异议,未有企业补报年度报告。 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就当事人税务、社保、歇业情况分别向淄博经开区税务、人社、行政审批部门进行了数据核查。 经查,淄博火人商贸有限公司等37家企业经现场核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截至调查终结,仍未报送自2021年以来的年度报告、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办理歇业。当事人构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清理规范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通知》; 证据(二)向淄博经开区税务、人社、行政审批部门发送的核查函及核查情况反馈; 证据(三)未报送自2021年以来年度报告、未纳税申报企业电话核查、实地核查、邮寄送达情况汇总表; 证据(四)拟吊销营业执照公告; 证据(五)在淄博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发布拟吊销公告照片;大众网、淄博经济开发区官网、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拟吊销公告截图; 证据(六)退回信件; 证据(七)实地核查记录表、张贴《清理公告》照片。 2025年4月3日,本机关在淄博经济开发区门户网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等处发布了《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截止2025年5月4日,已经过三十日。公告期内淄博火人商贸有限公司等37家企业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淄博火人商贸有限公司等37家企业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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