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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有关事项的提醒

发布日期: 2026- 08- 24 15: 15 浏览次数:

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强制注销公司登记。

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我局对2022年前被吊销营业执照,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40家公司(分公司),依法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并将公告信息记载于公司名下。公告期限为九十日,公告期限届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强制注销登记决定后,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特提醒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及时登陆查阅。

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有异议的,应当根据《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书面形式向淄博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

咨询电话:0533-7013907

附件1、拟强制注销企业名单.xlsx

附件2、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异议申请书.doc



淄博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