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城市道路开口许可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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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0-522308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收费标准、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经济开发区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二)实施机构
淄博市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申请主体
淄博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四)受理地点
淄博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管理科,地址:淄博市经济开发区联通路与柳园路路口金融创新谷三楼304室,联系电话:0533-7013937。
(五)办理依据
1、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2、《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一条 严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但因突发性地下管线故障,需要破路抢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办理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有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图纸;
2、有符合条件的施工(设计)、企业单位;
3、对拟挖掘地点的地下管线情况进行充分了解;
4、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
(七)申请资料
1、挖掘城市道路:(1)《经开区城市道路开口审批表》(一式三份);(2)拟挖掘城市道路位置示意图;(3)与三级及以上市政施工资质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含施工方案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2、开设路口:(1)《经开区城市道路挖掘开口审批表》(一式三份);(2)拟开设路口位置示意图;(3)规划批准文件或图纸;
(4)缴纳破坏道路绿化赔偿金额回执(5)与三级及以上市政施工资质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含施工方案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3、敷设管线:(1)《经开区城市道路挖掘开口审批表》(一式三份);(2)拟敷设管线位置示意图;(3)具有相应资质物探单位出具的地下管线物探报告或地下管线管理部门出具的地下管线情况详图;(4)与三级及以上市政施工资质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含施工方案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九)咨询服务
淄博市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管理科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作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在淄博市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管理科提交申请资料,地址:淄博市经济开发区联通路与柳园路路口金融创新谷三楼304室,联系电话:0533-7013937。
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承办。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划科室具体办理。
(二)审查
1、现场勘查。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管理科会同投融资中心、规划局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现场勘查,并做出现场勘查意见。
2、资料审核。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资料不全的,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资料。
(三)办结
对经审查合格,批准办理的,告知申请人投融资中心缴费到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淄博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开口许可证》。
(四)竣工验收
根据审批证件的有效期限,对完成占用、挖掘的城市道路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收回《淄博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不合格的,要求申请人重新恢复,拒不恢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申请人应遵守的规定
一、对于大型挖掘工程,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申请附件:
1、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2、施工方案。内容应包括:施工管理体系、施工期限、施工方式和技术、施工围档措施、安全警示设施、道路恢复质量保证措施;
3、与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市政施工资质单位(原则上应为挖掘工程所在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及复印件;
4、如需敷设管线,应提交地下管线摸底情况;
5、其它相关资料。
二、申请人必须按审批的地点、位置、面积、期限施工,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如私自变更或涂改,本审批作无效处理。
三、经批准挖掘的,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在在施工现场或重要路口设置公示牌和警示标志,并对作业区域进行封闭围挡。
四、埋设在城市道路下面的管线因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在破路抢修的同时,报告规划、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五、申请人在批准后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方可领取许可证。
六、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1:道路开口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