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扣押物品领取流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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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19-522308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处理依据
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暂扣物品措施时,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暂扣物品时,城管执法人员应当进行现场清点,并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的类似暂扣清单,说明暂扣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以及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暂扣物品的处理方式等事项,由当事人在《暂扣物品告知书》上签名后,将其中一联交当事人,当事人拒签的,要载明拒签的原因或旁证人。
当事人在规定的日期缴纳罚款后,城管部门应退回被扣押的物品或钱财。
《行政处罚法》同时规定,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处理流程
1.领取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填写物品领取清单+承诺书各一份
3.物品扣留清单与执法记录仪录像核对后,当事人确认无误后领取
4.副科长签字
受理地点
咨询电话:0533-7013936
受理地点:淄博经开区联通路与柳园路路口东南角金融创新谷三楼综合行政执法市容市貌科3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