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博市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涉嫌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案终结报告 --山东通德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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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1-522322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涉嫌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案终结报告
2020年7月20日下午,生态环境部督查组对山东通德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帮扶督查,发现存在问题。问题描述为“喷粉工序正常生产,喷粉房未密闭”。2020年7月27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筹)综合执法组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询问了现场负责人袁猷平,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负责人对笔录进行确认签字,程序合法。
山东通德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喷粉房未密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工业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已构成违法,查证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未集中收集处理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0条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漏,裁量等级为1;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为1;4、违法次数:两年内受到处罚1次,裁量等级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