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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02)--淄博凯曼斯特建材有限公司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1-522322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1-20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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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02)--淄博凯曼斯特建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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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案

  2020720日下午,生态环境部督查组对淄博凯曼斯特建材有限公司帮扶督查,发现存在问题。问题描述为“聚脂波纹板生产线未密闭,无组织散发严重”。2020728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筹)综合执法组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询问了现场负责人张明德,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负责人对笔录进行确认签字,程序合法。

淄博凯曼斯特建材有限公司聚脂波纹板生产线未密闭,无组织散发严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已构成违法,查证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6条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裁量等级为12、涉及行业: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为23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4、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其他处罚,裁量等级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