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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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0-522540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当事人:张店思乐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3MA3L04LY4F
经查,张店思乐便利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沙土牌沙土瓜子2包,经计算,其违法所得金额为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投诉举报受理单打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张店鲁中蔬菜批发市场韩存祥肉食销售部《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涉案“沙土瓜子”照片、产品召回公告及召回公告张贴情况照片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沙土牌沙土瓜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沙土牌沙土瓜子“三包、没收违法所得8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5008元。
综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产品“沙土牌沙土瓜子“3包;
2、罚没款合计5008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南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中国银行淄博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开发区分理处、青岛银行淄博分行、齐商银行经开区支行缴纳罚款,帐户名称: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