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沣处字〔2021〕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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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1-522552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2-10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当事人:张店爱鸣便利店(经营者:邹爱鸣)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3MA3MK5QL2J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山铝矿山路东区派出所西邻
经营者:邹爱鸣
2020年12月21日,淄博市张店区烟草专卖局向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邹爱鸣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张烟移〔2020〕第063号)。为进一步调查清楚,执法人员报请区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山铝矿山路东区派出所西邻的张店爱鸣便利店销售卷烟。2020年11月3日正在销售时被淄博市张店区烟草专卖局依法查获,共查获卷烟220.3条,总价值23553元,当事人无进销货记录,盈利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无法查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邹爱鸣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张店爱鸣便利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2021年1月6日我局对张店爱鸣便利店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3.2021年1月7日我局对邹爱鸣的询问笔录一份; 4.张店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一份;5.2020年11月3日淄博市张店区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检查时现场检查笔录一份;6.2020年11月3日淄博市张店区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7.淄博市张店区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一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一份及证据复制(提取)单的居民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8.山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复印件一份。
我局于2021年2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亦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裁量标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处罚如下:罚款77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