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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字〔2021〕002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1-522556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3-27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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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字〔2021〕002号

发布日期:202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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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店微利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3MA3MCJUE5E                            

住所(住址):张店区昌国西路88号淄博国际商贸城E号展馆一层中厅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强                      

2021126,我局接到编号21012115300127610312345投诉转办单,投诉人反映其在昌国路与北京路淄博商贸城E区北门中厅摊位处购买卫龙亲嘴辣条,食用后发现食品已过期,生产日期是2020430日。保质期150天,要求查处。执法人员于当天对该摊位进行检查,在货架上发现过期产品47条,执法人员当场对不合格产品实施了扣押(不合格产品后经标准计量称重为0.66千克)。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卫龙亲嘴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遂于2021126申请进行立案调查,局领导于当日批准立案,由王宁、赵越胜承办本案负责调查。2021127,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李强(身份证号码:371202**********12)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取有关证据材料。经询问调查,当事人称其经营的涉案产品卫龙亲嘴条”于保质期到后销售0.5千克,售价为30元每千克,销售收入为15元,其余47条过期产品(不合格产品后经标准计量称重为0.66千克)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张店微利食品店(经营者:李强)于2020722日、920日分别从济南金泽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卫龙亲嘴条麦辣鸡汁味”产品,生产日期为202059日产品5千克、生产日期为2020811日产品5千克,采购价格为24/千克,销售价格为30/千克。截至20211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经营场所现场检查,该产品共销售9.34千克,其中过期产品0.5千克,货值金额15元,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扣扣押0.66千克,扣押商品货值金额19.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受理单打印件:编号210121153001276103用以证明举报人举报当事人销售违法食品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共1页。用以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检查时的现场实际情况;

3、当事人李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用以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民事行为能力资格;

4、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山东省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复印件各1份,共2页。用以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5济南金泽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共2页。用以证明供货商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许可范围。

6、《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3页。用以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行为事实情况;

7涉案卫龙亲嘴条2张,共1页。用以证明涉案商品超出食品保质期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关联当事人的均有当事人签名、按指纹认可。

202132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傅听告〔2021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2020326日前未向本机关申请听证,亦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卫龙亲嘴条”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卫龙亲嘴条”0.66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15元;3、罚款人民3000元整,上缴国库。上述罚没款合计3015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南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中国银行淄博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开发区分理处、青岛银行淄博分行、齐商银行经开区支行缴纳罚款,帐户名称: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32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