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1〕00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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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1-522557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8-13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当事人:淄博市张店区尚德社区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淄博市张店区尚德社区幼儿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2370303MJE146645D
住所(住址):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南苑绿洲步行街南沿街房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高方华
2021年7月26日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12345举报称“孙家村尚德幼儿园食堂提供给孩子的饭菜内有蛆虫,馒头发霉变质,认为食品安全隐患,要求查处变质食物现象”,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一组疑似存在问题的食品照片。2021年7月26日、2021年7月27日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连续对淄博市张店区尚德社区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未发现该幼儿园食堂“饭菜内有蛆虫、馒头发霉变质”,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幼儿园采购鸡蛋未查验并留存鸡蛋产品合格证。经核对,该幼儿园在2021年6月3日也曾被检查发现未查验并留存鸡蛋产品合格证,2021年6月3日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淄博市张店区尚德社区幼儿园未查验并留存鸡蛋产品合格证对淄博市张店区尚德社区幼儿园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2021年7月27日,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博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现场留存的4个食品原料:鸡蛋、西餐火腿、粉条、奶酪面包,9个食品留样紫菜汤、西红柿汤、冬瓜、芹菜、玉米粥、油酥火烧、米饭、油饼、鸡米花实施了抽样送检,2021年7月30日,我局接到上述样品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全部合格。2021年7月28日、2021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两次依法对淄博市张店区尚德社区幼儿园代理园长王哲进行了书面询问。经询问,当事人承认未查验并留存鸡蛋产品合格证且没有整改的事实;淄博市张店区尚德社区幼儿园代理园长王哲逐一辨认了带有深色斑点的馒头照片、带有深色斑点的苹果照片、颜色深浅不一的鸡米花照片、菜花炒肉菜品种中带有虫子的照片,其承认幼儿园食堂在2021年6月29日中午制作的菜品菜花炒肉中发现虫子的事实,发现虫子后及时给孩子更换了菜品,其对于带有深色斑点馒头、带有深色斑点苹果和颜色深浅不一的鸡米花问题进行了否认,未发现过上述问题。2021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淄博市张店区尚德社区幼儿园大二班老师牛淑卿进行了询问调查,其承认在2021年6月29日中午幼儿园食堂制作的菜花炒肉菜品中发现虫子,发现虫子后进行了拍照,及时给孩子更换了菜品,没有给孩子食用,对于带有深色斑点的馒头照片、带有深色斑点的苹果照片、颜色深浅不一的鸡米花照片牛淑卿称发现上述情况后都进行了更换或销毁,没有给孩子食用。2021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淄博市张店区尚德社区幼儿园大一班老师杨新雨进行书面询问调查,杨新雨承认其在2021年6月29日中午幼儿园食堂制作的菜花炒肉菜品中发现虫子,拍照后通过微信将带有虫子的菜花炒肉照片发给了代理园长王哲,随后立即给孩子更换了菜品,没有给子食用。
经查,当事人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且在我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后拒不改正和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经测算当事人经营的混有异物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75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淄博市张店区尚德社区幼儿园的办园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高方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人王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淄博市张店区尚德社区幼儿园老师杨新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2021年6月3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7月27日,我局对淄博市张店区尚德社区幼儿园的现场检查笔录三份,2021年6月3日我局对淄博市张店区尚德社区幼儿园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当场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1年7月28日、2021年8月2日我局对王哲的询问笔录两份,2021年7月29日对牛淑卿的询问笔录一份,2021年8月2日对杨新雨的询问笔录一份,照片打印件一份,微信聊天截图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过程;
4.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5.检验报告13份,证明现场食品原料、食品留样检测情况。
我局于2021年8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亦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且在我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后拒不改正和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已构成了经营混有异物及采购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取证顺利,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当事人为幼儿园食堂,主要服务对象为儿童,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二)涉案产品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老年人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采购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对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按照中限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76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