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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字〔2021〕008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1-522557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7-09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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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字〔2021〕008号

发布日期: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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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店奥仕达汽车维修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3MA3D4WWG85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山泉路150

经营者:郭冰雷                                      

2021510日,本机关接到举报称,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零件”。当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有“BMW”及“”的机油格15个、空调格15个、空气格27个、刹车片7副。

本机关于2021525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商品。违法经营额为97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宝马股份公司委托广州市鼎信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请求函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郭冰雷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3对当事人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具体过程;

4现场笔录一份;涉案物品照片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5当事人进销货凭证照片一份;价目表一份,证明当事人涉案物品进销货情况和销售价格;

6、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广州市鼎信商务顾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商标注册人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情况;

7、第282195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第282196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一份;广州市鼎信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现场鉴定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汽车零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20217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傅

听告字〔202100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百九十三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汽车零件:机油格15个;空调格15个;空气格27个;刹车片7副。

2罚款10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南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中国银行淄博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开发区分理处、青岛银行淄博分行、齐商银行经开区支行缴纳罚款,帐户名称: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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