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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字〔2021〕011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1-522559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9-25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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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字〔2021〕011号

发布日期: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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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淄博国富鑫龙马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3779735632X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111号五金机电城东区H05号;

法定代表人:宋卫国;

202168日,本机关接到举报称,当事人的微信公众号虚假宣传“国富龙马治疗器”产品。经执法人员对名称为“国富龙马治疗器”的微信公众号进行检查,发现公众号内有关于“国富龙马治疗器”的广告宣传等内容。

本机关于2021621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并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发布广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1、淄博12345承办单《举报信》等举报材料,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组二:1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的具体过程;

2、当事人微信公众号截图,证明当事人在公众号发布广告的事实;

3、执法人员查询的当事人广告批文及其他相关资料;

证据组三: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当事人广告费用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支付的广告费用数额;

3、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提到的并由其提供的有关材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

202191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傅罚告字〔20210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如下:

1、罚款64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南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中国银行淄博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开发区分理处、青岛银行淄博分行、齐商银行经开区支行缴纳罚款,帐户名称: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