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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质处字〔2021〕005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1-522568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1-02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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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质处字〔2021〕005号

发布日期:202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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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淄博智联建陶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3797311120B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大旦村南田路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袁蕾                          

经查,2020112日,我机关收到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的函》,要求我机关对淄博智联建陶有限公司生产的干压炻瓷砖(陶瓷砖)的抽检不合格情况进行后处理。2020114日,我机关执法人员到淄博智联建陶有限公司送达《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01011070819140426)、《检验报告》(:G20-GJ0125T),淄博智联建陶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周冲当场表示,接受检验报告结果,不提出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批次涉案产品(产品名称:干压炻瓷砖(陶瓷砖)商标:神州行+图形商标;规格型号:1500mm×750mm×12mm;执行标准/技术文件:GB 6566-2010 A GB/T 4100-2015 附录H B1b GL;生产日期:2020-8-19),有库存118片,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库存产品进行了查封,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

我机关于2020114日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干压炻瓷砖(陶瓷砖)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因情况复杂,2020122日,将本案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至202112日。2020129,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调查和书面询问调查,当事人称,本批次不合格瓷砖于2020819日生产,共300块,成本为21/片,销售单价为31/片,抽检时无偿提供给抽检单位22片瓷砖(检样12片,备样10片),2020920日销售给周村宜佳装饰设计部160收到产品不合格报告后,于20201126日主动与周村宜佳装饰设计部取得联系,得知该客户已于2020101日前将购买的160片瓷砖铺贴完毕,随及主动采取补偿措施,给周村宜佳装饰设计部2000元补偿金,剩余118片瓷砖目前已被全部查封执法人员再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售出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15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按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提出复查申请。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并提取了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销货及产品流向、对客户给予补偿等有关证据材料。经询问,当事人承认生产不合格干压炻瓷砖(陶瓷砖)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干压炻瓷砖(陶瓷砖)”,该批次不合格瓷砖共300片,成本为21/片,销售单价为31/片,货值为9300300片涉案产品其中,抽检时无偿提供给抽检单位22片瓷砖(检样12片,备样10片),销售给周村宜佳装饰设计部160每片获利10元,获利共计1600元,剩余库存118片,已全部予以查封。销售给周村宜佳装饰设计部的160片瓷砖,客户已全部铺贴完毕,产品无法召回,当事人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给予该客户补偿金2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的函》(编号:2020125)一份,证明上级交办案件情况及涉案产品不合格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我机关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的情况。

3.《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淄经开市监质行强〔2020002号)一份,《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一份,送达回证一份,《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通知书》(淄经开市监质责改〔2020001号)一份,《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通知书》(淄经开市监质责改〔2020005号)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库存产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和对当事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情况。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情况。

5.主要负责人袁蕾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6.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7.《授权委托书》一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周冲代理本案件相关事项处理情况及被授权人身份信息。

8.淄博智联建陶产品出库单一份、周村宜佳装饰设计部提供的证明一份,证明该批次涉案产品的销售情况、产品流向及当事人对销售客户进行补偿的情况。

9.《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一份、《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淄经开市监质延行强〔2020001号)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关联当事人的,均有当事人公章和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按手印确认。

20201228,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淄经开市监质处告〔2020006号),当事人于202111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生产质量不合格的干压炻瓷砖(陶瓷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鉴于当事人得知售出不合格产品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销售客户进行了补偿,给予补偿金2000元,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百九十条之规定,进行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产品“干压炻瓷砖(陶瓷砖)”118片;

2.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

3.罚款1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46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南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中国银行淄博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开发区分理处、青岛银行淄博分行、齐商银行经开区支行缴纳罚款,帐户名称: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