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1〕00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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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1-522587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当事人:淄博火炬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0MA3C65M85A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四八一厂
法定代表人:徐国峰
2021年1月14日,我局接淄博经开区12345投诉中心转办单(单号:210106143939836403)反映,火炬能源公司的沿街房租户的电费由火炬能源公司代为收取,价格1.2元每度。我局安排执法人员对四八一厂宿舍区沿街商铺业主进行走访,走访时发现,该沿街商铺的电费由淄博火炬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收取价格为1.2元每度。本机关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在当事人收费统计报表中发现其在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收取四八一厂宿舍区沿街商铺业主1.2元每度,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提取收费明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45转办单,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提供的《山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7页及《淄博火炬工贸有限公司电费缴费明细表》1页,证明淄博火炬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淄博供电公司电费的结算价格;
3、执法人员现场提取当事人向业户开具的《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3页,证明当事人收取电费的价格执行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淄博火炬工贸有限公司收取电费统计表》,证明当事人电费的收费情况;
5、《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6、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徐国峰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信息;
7、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高延昌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信息;
8、当事人《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徐国峰委托高延昌代理淄博火炬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超标准收取电费案件处理事宜;
9、给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高延昌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10、淄博火炬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公司情况;
11、当事人提供的《火炬工贸出租户电费退费明细表》2张,证明当事人多收价款情况。
12、当事人提供的《通知》1张及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的退款情况。
13、当事人提供的《疫情期间电费退费汇总表》1张,证明当事人的已全部退还多收价款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认可。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一)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2021年4月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南听告〔2021〕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鉴于当事人超标准收取转供电电费的问题在我局检查后,已按照规定进行了整改,并将多收的部分价款退还了缴费人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和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2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南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中国银行淄博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开发区分理处、青岛银行淄博分行、齐商银行经开区支行缴纳罚款,帐户名称: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