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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1〕002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1-522587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6-04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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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1〕002号

发布日期:20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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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店邓氏水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3MA3N14RA31

住所:张店区南定镇花园路27

负责人:邓翠芝                                       

202141日我局接群众举报举报称“其330日在南定镇花园路23号鲜果园精品超市购买泡面,生产日期为2020528日,保质期6个月,为过期食品,要求商家与其联系并查处”。我局安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处的货架上摆放的康师傅方便面,生产日期为2020528日,保质期6个月,截止当日该批方便面为超过保质期食品。执法人员当场对超出保质期的36该批方便面实施了扣押,并对涉案产品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本机关于202141日立案调查。

经查,张店邓氏水果(经营者:邓翠芝2020615鲁中蔬菜批发市场梓源副食品店购进康师傅方便面两箱,生产日期为2020528采购价格为30/每箱24包,每包进价1.25。截至202141日该产品共销售该批方便面12包,其中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一包,销售价格为2,获利2元。剩余超过保质期方便面36包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扣押货值金额7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45转办单,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及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分别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准入主体资格及食品经营资格;

3202141日《现场检查笔录》2页,用以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行为事实情况;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5现场检查图片2张,证明商品在货架展柜销售;食品照片2张,证明商品为过期食品;微信收款照片1张,证明商品发生交易;食品进货单照片1张,证明商品来源。证明涉案商品超出食品保质期的违法事实。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共1页及财物清单一份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已对涉案过期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认可。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违法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

202153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南听告〔2021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康师傅方便面36 ;

2没收违法所得2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南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中国银行淄博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开发区分理处、青岛银行淄博分行、齐商银行经开区支行缴纳罚款,帐户名称: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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