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1〕00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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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1-522588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当事人:张店艾尚日用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3MA3L2YAP3P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山铝南一街8号楼13号
负责人:李伟华
2021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张店区南定镇山铝南一街8号楼13号检查,现场发现店内经营过期化妆品:美吧足浴盐2瓶,限期使用日期2021年3月8日;Theramed牙膏3瓶,限期使用日期2021年3月40日;上海果香杏仁露1瓶,限期使用日期2017年9月。上述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共计6瓶,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本机关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因为家庭原因很少去店里,未能及时检查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导致店内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至被查获时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美吧足浴盐2瓶,未售出,货值金额12元,无违法所得;超过使用期限的Theramed牙膏3瓶,未售出,货值金额75元,无违法所得;超过使用期限的上海果香杏仁露1瓶,未售出,货值金额4.5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91.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真实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过程;
3、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准入主体资格及食品经营资格;
4、涉案产品及检查的照片一份共6页,证明涉案产品现场检查时的真实情况;
5、当事人提供了采购化妆品的进货票据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索要票据的情况;
6、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共1页及《财物清单》一份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已对涉案化妆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认可。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2021年5月2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南处告〔2021〕0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鉴于当事人尚未售出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危害后果较小的事实。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和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及《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6瓶;
2、罚款2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南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中国银行淄博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开发区分理处、青岛银行淄博分行、齐商银行经开区支行缴纳罚款,帐户名称: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