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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1〕006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1-522588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5-31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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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1〕006号

发布日期: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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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店区杨明果蔬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3MA3RJ2JD39   

住所:张店区南定镇朝阳路4

负责人:谭琦                                       

2021420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处的销售货架上摆放的忆佳乐牌日本豆生产日期为2020320日,保质期12个月,截止当日该批食品已超过保质期;销售货架上摆放的忆佳乐牌果味卷生产日期为2020413日,保质期12个月,截止当日该批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对超出保质期的日本豆7包、果味卷5实施了扣押。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本机关于2021421日立案调查。

经查张店区杨明果蔬便利店(经营者:谭琦202010他人处接手了位于南定镇朝阳路4号的一超市,同时接手了原超市的商品,其中有忆佳乐牌日本豆7袋、果味卷5袋,生产日期分别是2020320日和2020413日,保质期均为12个月,接手价格均为2元,销售价格为3元。截至2021420尚未售出至被查获时也无违法所得,剩余超过保质期的日本豆7包、果味卷5包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扣押货值金额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分别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准入主体资格及食品经营资格;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3202141日《现场检查笔录》2页,用以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行为事实情况;

4现场检查图片1张,用以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5涉案食品照片2张,用以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食品已过期的事实。

6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共1页及《财物清单》一份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已对涉案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认可。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违法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

202152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南听告〔20210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应的证据材料,查处效果明显,且当事人未曾售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之减轻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日本豆7包、果味卷5 ;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南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中国银行淄博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开发区分理处、青岛银行淄博分行、齐商银行经开区支行缴纳罚款,帐户名称: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