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1〕00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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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1-522588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当事人:张店区坤磊聚鑫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3MA3Q07LE3U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朝阳路11号
负责人:吴红军
2021年6月10日我局南定监管所执法人员接到12345投诉,到张店区坤磊聚鑫百货店检查时,发现销售货柜上有42%vol 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2瓶,上述产品经牛栏山酒厂代表人员现场查验不是牛栏山酒厂生产,均为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及进货票据等材料。执法人员对上述商品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并经请示分管负责人批准后依法采取了扣押措施,现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淄经开市监南行强〔2021〕009号。本机关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称从新星跑业务送酒的销售员处购进标注“牛栏山”注册商标的陈酿白酒,共计购进42%vol 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一箱,共计12瓶,购进价格为150元每箱。进货时,当事人未索要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票据等相关资料。当事人称后陆续在店里销售上述白酒,以15元/瓶销售42%vol 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10瓶,销售额共计150元。未留存销售凭证,剩余的2瓶42%vol 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放置于展柜上。“牛栏山”商标系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所有,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15615867号、第866912号商标第33类。上述“牛栏山陈酿白酒”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为非该厂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合计180元,违法销售10瓶合计150元,获利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分别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准入主体资格及食品经营资格;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具体过程;
3、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责令改正复查情况;
4、“牛栏山陈酿白酒”照片打印件一份共1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共1页,分别证明涉案产品情况及当事人现场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事实;
5、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及“牛栏山”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共4页,分别证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准入主体资格及“牛栏山”商标注册情况;
6、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牛栏山陈酿白酒”为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7、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代表人员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牛栏山酒厂代表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关系;
8、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共1页及《财物清单》一份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已对涉案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认可。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2021年7月1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南听告〔2021〕00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鉴于当事人未进货查验并索证索票,有主观故意之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2%vol 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2瓶;
2、罚款1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南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中国银行淄博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开发区分理处、青岛银行淄博分行、齐商银行经开区支行缴纳罚款,帐户名称: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