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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1〕011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1-522589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7-22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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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1〕011号

发布日期: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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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淄博英华文化培训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70300MJE1124618  

住所:山铝西山四街综合楼2

负责人:冯青                                       

20216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现场检查时,发现《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一份该合同书内容中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执法人员当场取证。本机关于202165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当事人自20213月开始自行制定并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凡是在其学校进行培训的该学生的监护人需要与其签订该合同。《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的内容甲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场所、教师等培训条件的,或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变更培训方式或培训教师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上述条款当事人免除了自身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截止立案时,该合同书已使用45份,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共3,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制定并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的具体过程;

3现场笔录一份共2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共11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认可。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之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202171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南处告〔20210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南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中国银行淄博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开发区分理处、青岛银行淄博分行、齐商银行经开区支行缴纳罚款,帐户名称: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