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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1〕013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1-522589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9-23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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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1〕013号

发布日期: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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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青岛清怡鑫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214756926858L   

住所: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西果园村

负责人:郭明元                                      

2021813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麦德龙超市每天到鲁中蔬菜市场运输蔬菜,但里面的包装都贴上福建或外地标志,认为蔬菜包装造假,要求查处。814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向麦德龙超市销售蔬菜,且在现场发现一宗蔬菜标签,标签上有生产商:青岛清怡鑫商贸有限公司,产地:山东青岛字样,当事人的业务员马亚东称其运输的蔬菜是从鲁中蔬菜批发市场购进的。执法人员现场取证,未采取强制措施。本机关于2021814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与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张店商场签订协议,向其销售蔬菜。2021814日,当事人的业务员马亚东自鲁中蔬菜批发市场采购了西兰花、金山娃娃菜、芦笋、秋葵、杭茄(山茄)、美人椒(青尖椒)、白萝卜、西芹,然后分包后销售给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张店商场,其分包的蔬菜上均标注了生产商:青岛清怡鑫商贸有限公司字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工单编号为210811102718155803的淄博12345承办单一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3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马亚东询问笔录两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过程和违法事实

4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一份共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5蔬菜标签8张,证明其销售虚假生产者名称蔬菜的事实;

6购货清单1张,证明其销售蔬菜的来源;

7合同一份3张、销售清单1张,证明其销售蔬菜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认可。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之规定,构成销售标注虚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名称的行为。

202191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南听告〔20210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南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中国银行淄博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开发区分理处、青岛银行淄博分行、齐商银行经开区支行缴纳罚款,帐户名称: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