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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1〕015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1-522589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1-03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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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1〕015号

发布日期: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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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店区南定泰贸综合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3MA3L4TRK8T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五公里1

负责人:芦爱梅                                     

20217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南定镇五公里路1号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电线电缆。执法人员对其销售的珠峰电缆大名有限公司生产的60227IEC52(ZR-RVVB)60227IEC01(ZB-BV)60227IEC52(ZR-RVB)三种型号的电线电缆进行检查发现,上述三种电线电缆上均标注了“CCC”认证标志,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对上述三种电缆进行了扣押强制措施本机关于2021712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珠峰电缆大名有限公司购进了型号为60227IEC52(ZR-RVVB)的电线电缆3盘、型号为60227IEC01(ZB-BV)的电线电缆6盘、型号为60227IEC52(ZR-RVB)的电线电缆2盘。三种电线电缆均标注有“CCC”强制认证标志。经查询,上述三种电线电缆均不在《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无法取得“CCC”强制认证标志。三种电线电缆的售价分别为型号为60227IEC52(ZR-RVVB)的电线电缆售价为每盘338元;型号为60227IEC01(ZB-BV)的电线电缆售价为每盘365元;型号为60227IEC52(ZR-RVB)的电线电售价为每盘245元,该批电线电缆货值金额为3694元。当事人售出型号为60227IEC52(ZR-RVVB)的电线电缆2盘,违法所得676元,售出电线电缆无法追回。至被查获时,当事人处有型号为60227IEC52(ZR-RVVB)的电线电缆1盘、型号为60227IEC01(ZB-BV)的电线电缆6盘、型号为60227IEC52(ZR-RVB)的电线电缆2盘尚未售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照片一份2页,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3、授权委托书及对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共2页,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4、涉案电线电缆的照片一份6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电线电缆冒用“CCC”强制认证标志的事实;

5、询问笔录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冒用“CCC”强制认证标志电线电缆的事实;

6、珠峰电缆大名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1页,证明其销售电线电缆的来源;

7、商品价目表一份1页,证明其销售的电线电缆的价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认可。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销售冒用“CCC”强制认证标志的电线电缆,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十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五)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质量证明等质量标志的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冒用认证标志产品的行为。

20211026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南听告〔20210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综合考虑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有明确处罚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型号为60227IEC52(ZR-RVVB)的电线电缆1盘、型号为60227IEC01(ZB-BV)的电线电缆6盘、型号为60227IEC52(ZR-RVB)的电线电缆2盘;

2没收违法所得676元;

3罚款14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南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中国银行淄博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开发区分理处、青岛银行淄博分行、齐商银行经开区支行缴纳罚款,帐户名称: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