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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1〕020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2-522589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1-13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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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1〕020号

发布日期: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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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淄博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3MA3T2CFG90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张南路69号政联装饰材料城北2

负责人:王玉炎                                     

20211015日,我局接到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在政联装饰材料城北2号有业户销售水泥,其销售的水泥是淄博东浚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该企业无水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经清点,现场有淄博东浚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泥12袋,在当事人的仓库有淄博东浚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泥281袋,共计293袋,每袋50KG,共14.65吨。上述水泥包装上标注了矿渣硅酸盐水泥,执行标准GB175-2007;淄博东浚建材有限公司;东浚牌;淄博双杨建材工业园。经确认上述水泥均为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并经请示负责人批准后依法采取了查封措施,现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淄经开市监南行强〔2021088本机关于20211015日立案调查。20211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1GT000698),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经查,当事人通过刘同学的电话推销并送货上门,于2021920日和20211010日分两次购买淄博东浚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东浚牌P.S.A32.5水泥,每次购买20吨,一共购买40吨,进价为每吨300元,购进款总计12000元。至20211015日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当事人共销售25.35吨水泥,每吨售价为360元,销售额9126元,尚有该水泥14.65吨未售出。20211021日,我局委托淄博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查封水泥进行检验20211026日至29日对该批水泥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为氯离子含量、强度:抗折强度(3天)、抗压强度(3天)均不合格。当事人得知其销售的水泥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不合格后,于20211120日通知客户李中心召回该水泥。客户李中心表示水泥已经使用,并且认为使用该水泥不会给其带来不良后果,经与客户李中心协商,达成当事人向李中心支付2535元作为赔偿的协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5,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的情况。

2.《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淄经开市监南行强〔2021088号)一份,《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库存产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情况。

4.法定代表人王玉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5.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6.淄博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中心协议书一份,李中心收据一份,证明该批次涉案产品当事人对销售客户进行补偿的情况。

7.淄博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2021GT000698一份共3页,证明产品质量不合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关联当事人的,均有当事人公章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按手印确认。

20221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淄经开市监南处告〔20210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没有生产许可证的不合格水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可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鉴于当事人得知售出无生产许可证的水泥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告知销售客户实情并召回,在销售客户认为产品对自身无危害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协议,进行了补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一、没收不合格水泥14.65吨;二、没收违法所得1521元;三、罚款13000元。

罚没款合计14521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南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中国银行淄博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开发区分理处、青岛银行淄博分行、齐商银行经开区支行缴纳罚款,帐户名称: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