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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1〕021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2-522589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1-13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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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1〕021号

发布日期: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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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淄博金斯威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37372433651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岳店村鲁山大道27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叶远勤                          

20211025日,我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寄送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内容为淄博金斯威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的陶瓷砖不合格202110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淄博金斯威建筑陶瓷有限公司送达《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01010820819143103)、《检验报告》(№:G21-GJ0146T),淄博金斯威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臧奎涛当场表示,接受检验报告结果,不提出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批次涉案产品(产品名称:现代简约大理石(陶瓷砖)商标:金堡丽;规格型号:800mm×800mm×10.8mm;执行标准/技术文件:GB/T4100-2015附录H GB6566-2010 A类;生产日期:2021-4-1),有库存33片,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库存产品进行了查封,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

我局于20211025日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现代简约大理石(陶瓷砖)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202111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经询问,当事人承认生产不合格现代简约大理石(陶瓷砖)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现代简约大理石(陶瓷砖),该批次不合格瓷砖共180片,成本为16.5/片,销售单价为17/片,货值为3060180片涉案产品其中,抽检时无偿提供给抽检单位24片瓷砖(检样12片,备样12片),销售给韩志文117每片获利0.5元,违法所得共计58.5元。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又将同批次产品6片送淄博市质检院检验,剩余库存33片,已全部予以查封。销售给韩志文117片瓷砖,客户已全部铺贴完毕,产品无法召回,当事人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给予该客户补偿金99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01010820819143103)、《检验报告》(№:G21-GJ0146T,证明该案的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的情况。

3.《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淄经开市监质行强〔2021010号)一份,《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一份,送达回证一份,《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通知书》(淄经开市监质责改〔2021009号)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库存产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和对当事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情况。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情况。

5.主要负责人叶远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6.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7.《授权委托书》一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臧奎涛代理本案件相关事项处理情况及被授权人身份信息。

8.淄博金斯威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成品入库单一份、销售单据一份,证明该批次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9.赔偿协议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产品召回情况。

10.委托检验检测协议书一份,证明6片瓷砖的去向。

11.《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一份、送达回证一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关联当事人的,均有当事人盖章和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名确认。

20221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南处告〔20210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生产质量不合格的现代简约大理石(陶瓷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不合格产品现代简约大理石(陶瓷砖)”33片;二、没收违法所得58.5元;三、罚款4500元。

罚没款合计4558.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南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中国银行淄博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开发区分理处、青岛银行淄博分行、齐商银行经开区支行缴纳罚款,帐户名称: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