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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1〕025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2-522590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1-11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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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1〕025号

发布日期: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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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淄博隆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37544822960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南宿舍一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岳宁                          

202191日,我局收到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市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的函》,内容为淄博隆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防烫多功能电热锅检验不合格20219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淄博隆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0210135)、《检验报告》(№:2021DQ000421),当事人当场表示接受检验报告结果,不提出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批次涉案产品(产品名称:防烫多功能电热锅商标:培雅思;规格型号:SDD-18C;执行标准/技术文件:GB4706.19-2008),有库存1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2021924日,执法人员到淄博隆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核查,责令整改问题已整改完毕,执法人员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库存产品进行了扣押。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我局于2021915日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防烫多功能电热锅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202112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书面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黄普忠处购进同批次防烫多功能电热锅5件,购进单价28元,至被查获时共销售4件,每件售价48元,货值240元,违法所得80元。尚未售出的1件被我局查封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市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的函》(编号:2021—069)一份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SC20210135)一份共1张、《产品质量分析结果告知书》一份共1张、《检验报告》(№:2021DQ000421)一份共4张,证明上级交办案件情况及涉案产品不合格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4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的情况。

3《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淄经开市监质行强〔2021008号)一份,《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一份,送达回证一份,《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通知书》(淄经开市监质责改〔2021008号)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库存产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和对当事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情况。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情况。

5主要负责人岳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6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7《授权委托书》一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刘晶代理本案件相关事项处理情况及被授权人身份信息。

8淄博隆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库房账单一份证明该批次涉案产品的进货数量、单价情况。

9淄博隆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小票复印件两张小票3份,证明销售单价和数量情况

10黄普忠营业执照一份,证明供货商资质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关联当事人的,均有当事人公章和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按手印确认。

2021123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南处告〔20210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防烫多功能电热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不合格产品防烫多功能电热锅1台;二、没收违法所得80元;三、罚款360元。

罚没款合计44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南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中国银行淄博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开发区分理处、青岛银行淄博分行、齐商银行经开区支行缴纳罚款,帐户名称: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