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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质处字〔2022〕001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2-522591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1-11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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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质处字〔2022〕001号

发布日期: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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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店圣宝龙电动车维修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3MA3L62H407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世纪路南首傅家镇苏村沿街房由北向南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婷                          

2021825日,本机关收到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对市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的函》(编号:2021-064),要求本机关对张店圣宝龙电动车维修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经市级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情况进行后处理。20219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张店圣宝龙电动车维修部对产品不合格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张店圣宝龙电动车维修部负责人李婷表示,接受检验报告结果,不提出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除抽检时留存的1台备样外,未发现与本次抽检不合格产品同批次的电动自行车。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于924日进行现场复查,对备样和库存同批次产品进行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李婷身份证复印件、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根据上述情况,本机关于2021924日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2021102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书面询问调查。当事人称本批次电动自行车是202012月份从立马车业集团有限公司购进的,生产商为河北立马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这批电动车一共进了2辆,电动车进价为799/辆,电瓶价格为300元,充电器、运费、组装人工费用合计100/辆,成本合计1199/辆,销售价为1380/辆,但进来货后就一直没有销售,抽检单位来抽检时以1380/辆的价格卖给了抽检单位1辆,获利181元,并封存备样1辆,该备样已于2021924日被执法人员查封。进货时查看并留存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该型号产品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询问,当事人承认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电动自行车(商标:立马,规格型号:TDT2158Z;生产日期:2020.11.04;执行标准:GB 17761-2018)。该批次电动自行车共购进2辆,销售价为1380/辆,货值为2760元。进货后未作为一般消费品销售给消费者,涉案产品并未流入市场,抽检时销售给抽检单位1辆,现场封存备样1进货时查看并留存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市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的函》(编号:2021-064一份,证明上级交办案件情况及涉案产品不合格情况。

2《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送达当事人《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不合格质量分析报告》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的情况。

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通知书》(淄经开市监质责改字〔2021007号)一份,《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情况。

5《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淄经开市监质行强字〔2021007号)一份、《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淄经开市监质清单字〔2021007号)一份、《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淄经开市监质延行强字〔2021006号)一份、《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淄经开市监质延行强字〔2021006号)一份,《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3份,《送达回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6经营者李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7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8进货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该型号产品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情况。

9对经营者李婷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情况。

10《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一份,证明延长案件办理期限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关联当事人的,均有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按手印确认。

20211231,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淄经开市监质处告字〔2021013号),当事人于2022110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进货时查看并留存了供货方的经营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且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除去抽检所需的检样外未销售给一般消费者,并未流入市场,危害后果较小。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按一般违法情形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产品电动自行车”1辆;

2、没收违法所得181元;

3、罚款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181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南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中国银行淄博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开发区分理处、青岛银行淄博分行、齐商银行经开区支行缴纳罚款,帐户名称: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