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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质处字〔2022〕005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2-522591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1-25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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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质处字〔2022〕005号

发布日期: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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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淄博舜元建陶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2787190927F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北京路99号中国财富陶瓷城永丰大道12号楼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奎胜                          

20211025日,本机关收到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国抽不合格企业后处理的函》(编号:2021-079),要求本机关对淄博舜元建陶有限公司生产的通体大理石(陶瓷砖)的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进行后处理。202110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淄博舜元建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淄博舜元建陶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伟表示已收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邮寄的检验报告并已于1013日向总局提出异议,但未收到回复。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批次涉案产品(规格型号:800mm*800mm*10.5mm;商标:奥帆陶瓷;生产日期:2021-05-19;执行标准/技术文件:GB/T 4100-2015  附录HGB 6566-2010 A类)已无剩余。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要负责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入库原始记录及销售单据等有关材料。

根据上述情况,本机关于2021111日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通体大理石(陶瓷砖)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202112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调查和书面询问调查,当事人称,本批次不合格瓷砖于2021519日生产,共180箱(3/箱),540片,成本为14.95元,抽检时以20/片的价格卖给抽检单位24片(抽样12片,备样12片),共8箱,其余172箱以48/箱的价格卖给了委托单位佛山市鼎盛泰陶瓷有限公司,货值8736元,共计获利663元,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经询问,当事人承认生产不合格通体大理石(陶瓷砖)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通体大理石(陶瓷砖),该批次不合格瓷砖有180箱(3/箱),540片,成本为14.95/片。这180箱涉案产品,其中,8箱以60/箱的价格销售给了抽检单位,172箱以48/箱的价格销售给了佛山市鼎盛泰陶瓷有限公司,货值共计8736元,违法所得共计66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国抽不合格企业后处理的函》(编号:2021-079一份,证明上级交办案件情况及涉案产品不合格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的情况。

3《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通知书》(淄经开市监质责改字〔2021010号)一份,《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情况。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情况。

5法定代表人张奎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6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7《授权委托书》一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张伟代理本案件相关事项处理情况及被授权人身份信息。

8淄博舜元建陶有限公司检选产量入库日报表复印件一份、销售单复印件一份,证明该批次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9奥帆陶瓷商标注册证及转让证明复印件一份,授权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佛山市鼎盛泰陶瓷有限公司授权当事人生产该批次涉案产品的情况。

10成本核算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该批次涉案产品的成本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关联当事人的,均有当事人公章和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按手印确认。

2022115,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淄经开市监质处告字〔2022002号),当事人于2021121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生产质量不合格的通体大理石(陶瓷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且除去抽检所需的检样外均未销售,并未流入市场,未造成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部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二条,按较轻违法情形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部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二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裁量标准【较轻】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的或已销售,追回全部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63元;

2罚款8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8663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南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中国银行淄博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开发区分理处、青岛银行淄博分行、齐商银行经开区支行缴纳罚款,帐户名称: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