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字〔2022〕00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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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2-523394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4-14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当事人:张店逸盈超市(经营者:李云霞)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张店逸盈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3MA3DQY3C66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傅家镇傅家村商业银行东临
经营者:李云霞
2021年1月18日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反映,其2022年1月18日在张店逸盈超市购买的258ml中国劲酒,其中有6瓶超过保质期,并向我局提供了产品实物和购物小票。我局接到该投诉后于2022年1月18日对张店逸盈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张店逸盈超市经营场所东侧酒类产品货架发现1瓶“劲牌中国劲酒”,其标签标示: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742028100028,生产企业:劲牌有限公司,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20190117,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并经请示负责人批准后依法采取了扣押措施,现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淄经开市监傅强字〔2022〕002号。2022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张店逸盈超市经营者李云霞进行了书面询问。经询问,当事人李云霞承认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的劲牌中国劲酒,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20190117,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劲牌中国劲酒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张店逸盈超市共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劲酒7瓶,其中6瓶销售给了消费者,剩余1瓶被我局扣押,销售价格28元/瓶,货值金额共计196元,违法所得1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分别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准入主体资格及食品经营资格;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情况;
3、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产品照片打印件一份共3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过程;
4、当事人进货单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食品来源。
我局于2022年4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取证顺利,并且能够积极整改,与投诉人达成和解,取得投诉人谅解,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之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8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劲牌中国劲酒1瓶;3、罚款3100元,罚没合计3268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