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字〔2022〕00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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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2-525045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5-12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当事人:张店区味到家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3MA3FF4CX5B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傅家镇傅家村商业银行东临
经营者:高法路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2321******5812
2021年12月22日,我局委托山东博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张店区味到家酒店进行食品抽检,其中抽检食品名称为尖椒的样品,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2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尖椒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BR2112JK12068,现场未发现同批次的尖椒,当事人现场签收了该报告,当事人对检测结果表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询问,当事人高法路承认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当事人采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尖椒,是从一处流动货车处购进,未留存进货单据和供货商联系方式,现已无法联系供货商。当事人共采购上述尖椒5斤,其中4.2斤被我局抽检,剩余0.8斤已被当事人扔掉,未进行使用,采购价格是3元/斤,货值金额共计1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分别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准入主体资格及食品经营资格;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具体情况;
3.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两份共4页,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共1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共1页,检验报告一份共5页,检验报告送达回执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过程;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高法路本人签名认可,以上笔录均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
我局于2022年4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了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本案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取证顺利,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综上,针对张店区味到家酒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针对张店区味到家酒店采购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6000元。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