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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字〔2022〕004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2-525051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5-12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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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字〔2022〕004号

发布日期: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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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淄博柏佳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21334305402B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双杨管区梁牛路与天津路路口东200米路南东数第二间沿街房

法定代表人:郭春辉

身份证号码:371323******4654

2022222日起本机关陆续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在天猫、京东平台的店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执法人员分别于202231日、37日对当事人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在名称为柏佳康大药房旗舰店”的天猫、京东网上店铺内发现关于风湿类关节痛贴膏、锌硒片、乳腺贴、电动洗鼻器四款产品的广告宣传。

本机关于202238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天猫、京东平台网上店铺发布虚假广告,并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编号为137032700202202229045463813703270020220304843077741370327002022030408691426的举报单各一份共3页,投诉举报函一份共3页,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网上店铺关于风湿类关节痛贴膏、锌硒片、乳腺贴、电动洗鼻器四款产品的广告宣传截图各一份共12页,证明当事人互联网发布广告的事实

3.执法人员经相关省药监局、市场监管局官网查询的涉事产品广告批文12份共24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一份共1页;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保健食品备案凭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6;网店公示证照截图一份共9页,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5.现场笔录二份各2页;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一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在互联网发布广告的具体过程;

6.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共1页;调查期间涉嫌违法广告产品截图一份共12页;已改正的广告截图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调查期间改正情况。

7.当事人与广告美工师邵明珍签订的广告协议一份共1页;对邵明珍的视频在线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广告费用收据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支付的广告费用数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

202242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傅处告字〔20220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

1、罚款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51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份归档,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