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字〔2022〕00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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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2-525052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5-12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当事人:淄博博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3MA3M5TM92L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与西付三路交叉口西北角春天里小区玉泉居8号-2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会玲
身份证号码:411403********5726
2022年3月3日,本机关接到举报称,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住所地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有“壳牌”、“Shell”及“ ” 的润滑油。本机关于2022年3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委托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出具的请求书一份共40页,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会玲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二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具体过程;
4、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涉案物品照片一份共6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5、当事人进货凭证一份共1页;微信付款凭证一份共4页;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微信信息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涉案物品进货情况;
6、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委托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出具的鉴定书一份共2页;现场鉴定书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润滑油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一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2022年4月2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傅处告字〔2022〕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润滑油十四瓶(其中四瓶各剩余约一升)。
2、罚款贰仟元整,上缴国库。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