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2〕001号 | ||
---|---|---|---|
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2-525053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4-15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当事人:淄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铝城购物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3569011556F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花园路29号
负责人:秦桂荣
身份证号码:372523******0021
2022年1月11日,本机关收到编号为220109200946798303的淄博市12345投诉单,反映:2022年1月9日在山铝花园路29号淄博商厦铝城购物中心消费9.8元购买两包得利斯香脆肠,其中一包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7日,保质期为90天,现已超期,要求查处。
2022年1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淄博商厦铝城购物中心1楼超市西侧的销售货架上发现得利斯香脆肠4包,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7日,保质期为90天,截止检查当日,该食品已过期。现场执法人员对过期的4包得利斯香脆肠进行了扣押,并制作了现场笔录。
检查人员于2022年1月11日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机关领导立案调查,机关领导于当日批准立案,并指定由黄金博为案件主办人、陈庆和为案件协办人负责本案调查。
2022年1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秦桂荣进行了书面询问。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4从淄博讯霖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得利斯香脆肠20包用于销售,产品规格为120g,购进价格为4.9元/包,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7日,保质期为90天。截止该批得利斯香脆肠到期日2022年1月5日,当事人售出该批得利斯香脆肠15包。2022年1月9日当事人售出超过保质期的得利斯香脆肠1包,销售额为4.9元,违法所得为4.9元,剩余4包该批次得利斯香脆肠被本机关扣押。2022年1月11日,当事人与投诉人联系,给予其退货处理且做出了相应补偿,投诉人未食用过期的得利斯香脆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分别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准入主体资格及食品经营资格;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用以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现场检查图片2张,用以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和食品过期事实。
5.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共1页及《财物清单》一份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已对涉案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6.淄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铝城购物中心进货单据一份证明该批次涉案产品的进货数量、单价情况。
7.淄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铝城购物中心小票复印件一份共1张,证明销售过期食品事实。
8.淄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铝城购物中心销售单据一份共计1页,证明销售货物的数量和时间。
9.淄博讯霖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复印件一份,证明供货商资质情况。
10.购销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与淄博讯霖商贸有限公司合作扣点数额。
11.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授权书各一份,证明该产品生产企业资质且淄博讯霖商贸有限公司授权关系。
12.投诉人谅解书一份,付款凭证一张,证明当事人主动联系投诉人,积极赔偿,消除不良后果。
以上证据和笔录关联当事人的,均有当事人的负责人秦桂荣签名、按手印确认。
2022年4月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南处告〔2022〕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违法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更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得利斯香脆肠4包;
2.没收违法所得4.9元;
3.罚款92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9204.9元,上缴国库。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