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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质处字〔2022〕007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2-525055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5-21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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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质处字〔2022〕007号

发布日期:202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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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店博佰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3MA3M2K8A0Q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苏村泉山农贸市场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毛林景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32529********0318  

2021127日,本机关收到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对市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的函》(编号:2021-106),标明张店博佰超市销售的室内加热器(商标:扬子,规格型号:NFG-900A;执行标准:GB 4706.23-2007;标称生产者:河南韩风电器有限公司)经市级监督抽查检验不合格,要求本机关对其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况进行后处理。

20211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张店博佰超市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2021DQ000559),并对产品不合格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张店博佰超市负责人毛林景表示接受检验报告结果,不提出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除抽检时已封存的1台备样外,与本次抽检不合格产品同批次的室内加热器剩余1台。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备样1台、库存1台共计2台涉案室内加热器进行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21227日,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室内加热器一事进行了立案调查。2022128日,对当事人责令改正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经核查,未发现有销售同一批次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书面询问调查。202256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室内加热器”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于2021118日从淄川区一家百货批发店购进4台,进货时查看了供货方的经营资质,但未留存复印件,查看并留存了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进价为40/台,售价为45/台,货值为180元,在抽检时以45/台的价格销售给了抽检单位2台,每台获利5元,共获利10元,剩余2台已被执法人员予以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对市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的函》(编号:2021-106),证明涉案产品不合格情况。

2《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送达当事人产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2021DQ000559)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的情况。

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通知书》(淄经开市监质责改字〔2021018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情况。

5、行政强制措施相关文书3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实施、延长、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6、经营者毛林景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7、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8、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涉案产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情况。

9、采购收货单复印件1份,供货方提供的原始进货单复印件1份,付款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情况。

10、对经营者毛林景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关联当事人的,均有当事人公章并经经营者签名、按手印确认。

2022513,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淄经开市监质处告字〔2022007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于2022520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室内加热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部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中【较轻】情形同时,鉴于当事人未将不合格产品销售给普通消费者,产品未流入市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依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中【较轻】情形进行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产品“室内加热器”2台;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元整;

3、罚款贰佰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佰壹拾元整,上缴国库。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5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