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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质处字〔2022〕008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2-525055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5-21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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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质处字〔2022〕008号

发布日期:202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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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店鲁中装饰材料城璇恒装饰材料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3MA3L0G988D

住所(住址):张店区昌国西路105号院11号楼11-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韩智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0303********3933   

20211213日,本机关在“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收到淄博市市场监管局转发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送达函》,标明张店鲁中装饰材料城璇恒装饰材料商行销售的钢制背篓(采暖散热器)(商标:阿洛德,规格型号:800×400;执行标准:GB/T 29039-2012;标称生产者:天津亿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经省级常规监督抽查不合格,要求本机关将产品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JNSD2021SR0001)按时送达当事人。  

202112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张店鲁中装饰材料城璇恒装饰材料商行送达产品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对产品不合格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张店鲁中装饰材料城璇恒装饰材料商行负责人韩智鹏表示接受检验报告结果,不提出异议。经现场核查,未发现与本次抽检不合格产品同批次的钢制背篓(采暖散热器)。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20211231日,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钢制背篓(采暖散热器)一事进行了立案调查。2022219日,对当事人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查,未发现有销售同批次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202241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书面询问调查。2022427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011月从生产厂家天津亿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购进涉案产品钢制背篓(采暖散热器)2组,进价为170/组,销售价为349/组,货值为698元,进货后销售给了普通消费者1组,另1组在抽检时销售给了抽检单位,每组获利179元,共获利358元。进货时查看并留存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该批次不合格钢制背篓(采暖散热器)的产品合格证,能够如实提供与供货方间交易信息及相关资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送达函》1份,证明上级交办案件情况及涉案产品不合格情况。

2《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送达当事人《检验报告》NoJNSD2021SR0001、《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的情况。

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通知书》(淄经开市监质责改字〔2021019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情况。

5、对经营者韩智鹏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情况。

6、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7、经营者韩智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8、供货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涉案产品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情况。

9、订单信息截图1份、生产指示单1份、总订单明细表1份、当事人转账截图1份、供货方收款截图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关联当事人的,均有当事人公章并由经营者签名、按手印确认。

2022513,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淄经开市监质听告字〔2022008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2520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钢制背篓(采暖散热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在万元以下,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部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二条第二款第项中【较轻】情形。同时,鉴于当事人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订货单据、付款记录等有关证据材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依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部分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较轻】情形,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进行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伍拾捌元整;

2、罚款伍佰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捌佰伍拾捌元整,上缴国库。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5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份,份送达,份归档,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