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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2〕003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2-526061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7-06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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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2〕003号

发布日期: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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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店百利豪眼镜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3MA3L3Q3WX2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山铝花园路东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艾细义                                     

202257950分,南定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张店百利豪眼镜店检查时,发现该店门口南侧有一台电脑验光仪、南侧靠窗桌上有一箱验光镜片箱,北侧靠窗桌上有全自动焦度仪。上述设备均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三台器具上均无检定标签,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检定报告。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计量器材,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为进一步调查清楚,检查人员于2022 57日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机关领导立案调查,机关领导于当日批准立案。

20225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艾细义进行了书面询问。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违法事实。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当事人2012年购买绿源牌焦度计一台、昌夏牌眼镜箱一箱;2015年购买杰视验光仪一台,三台计量器具一直在使用中。当事人使用的这三台器具均未进行周期检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分别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准入主体资格;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设备的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用以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现场检查图片6张,用以证明当事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设备的违法事实。

5.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整改。

6.现场整改照片一份共2张、整改报告一份共1张,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7.眼镜配制场所计量专项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案件来源。

以上证据和笔录关联当事人的,均有负责人艾细义签名、按手印确认。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定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202262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南处告〔2022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三台计量器具,并予以罚款捌佰元的处罚。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