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2022〕00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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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2-526063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7-06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当事人:淄博众兴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3MA3C8EH549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南定镇朝阳路8号院内仓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司书奎
2022年5月6日,本机关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行为情况移送函杭宇市管网监移字[2022]15396号,内容为:该局接到陈国辉反映淘宝平台上淄博众兴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店铺内销售假货。执法人员与陈国辉联系后,2022年5月16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寄来的《关于侵权投诉的情况说明》、商标注册证等相关材料,并称淄博众兴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妈妈咪呀”牌纸尿裤系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为进一步调查清楚,检查人员于2022年5月16日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机关领导立案调查,机关领导于当日批准立案。
2022年5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南定镇朝阳路8号院内对当事人依法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场所内存放“妈妈咪呀”纸尿裤共8箱,该公司经营的“恒利纸业商行”的淘宝店上有“妈妈咪呀”纸尿裤在售。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并将上述纸尿裤进行依法扣押。
2022年5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淄博众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书奎进行了询问。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淄博众兴商贸有限公司从2022年1月10日从济南万晟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S码的“妈妈咪呀”的纸尿裤10箱(袋),每箱有4包,购进价格为152元/箱(袋),该批纸尿裤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4日。
淄博众兴商贸有限公司在其淘宝店铺内以49.99元/包进行销售,根据其店铺内的销售记录,该商品自2020年2月1日至今未曾售出过。当事人在线下以40元/包的价格售出该批“妈妈咪呀”纸尿裤2箱(袋),合计8包,销售收入为320元,违法所得16元,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记录及销售发票。剩余8箱(袋)“妈妈咪呀”纸尿裤被本机关依法扣押,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919.68元。淄博众兴商贸有限公司在被本机关查获后,对侵权商品进行下架处理。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但其提供的进货单据中对商品的标注为“宝贝不凡”超薄全芯纸尿裤小码70片,与实际产品标注不符,当事人不能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妈妈咪呀”商标系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23789791号,注册日期为2020年10月14日,公示日期为2021年11月7日,有效期至2030年10月13日。淄博众兴商贸有限公司仓库的“妈妈咪呀”纸尿裤,非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授权厂家生产,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妈妈咪呀”牌纸尿裤可被判断为侵权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分别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
2.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司书奎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具体过程;
3.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济南万晟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共1页;供货单一份共1页,证明淄博众兴商贸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进货时间、价格、数量;
5.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行为情况移送函一份、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寄来的《关于侵权投诉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6.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商标所有权和投诉人信息。
7.淄博众兴商贸有限公司淘宝店铺照片4张,证明淄博众兴商贸有限公司网店信息、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和下架情况。
8.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侵权商品放置情况、侵权商品具体信息。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司书奎本人签名认可。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2022年6月2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南处告〔2022〕0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处罚如下:1.没收“妈妈咪呀”纸尿裤8箱;2.没收违法所得拾陆元;3.罚款贰仟元。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