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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2〕007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2-526066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7-06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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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2〕007号

发布日期: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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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店南定康虎百货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3MA3D6GKQ0A6F  

住所:张店区张南路1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丽                                      

202266日,本机关收到淄博市12345投诉单,工单编号:2200603141045134603,反映:其63日下午210分在张南路与朝阳路路口交通技校旁边超市购买两个面包发现已经过期,面包的生产日期为415日,保质期30天,要求协调退费。

本机关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刻赶到张店南定康虎百货超市进行检查,在中间货架从上往下数第二层,发现正在售卖的4包万佳福面包:1包万佳福牌叉烧麦包,生产日期为2022428日,保质期30天;1包万佳福牌叉烧麦包,生产日期为202254日,保质期为30天;2包万佳福牌台式热狗面包,生产日期均为2022513日,保质期为20天。截止202266日,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过期食品进行扣押,并制作现场笔录。

为进一步调查清楚,检查人员于202266日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机关领导立案调查,机关领导于当日批准立案。

20226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张丽进行了书面询问。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张店南定康虎百货超市分别于2022426日购进叉烧麦包10个,该批货物生产日期2022415日,保质期30天;2022525日购进叉烧麦包6个,该批货物中生产日期20224281包,生产日期2022545包,保质期30天;2022525日购进台式热狗6个,生产日期2022513日,保质期20天。万佳福牌叉烧麦包和台式热狗进货价格均为2.5/包。以上食品是当事人从淄川区太河镇肖芳军食品商行购进。

生产日期为2022415日叉烧麦包于2022514日前销售了8包,剩余2包被投诉人张先生购买;生产日期为2022428日叉烧麦包只有1包,没有销售,于202266日被本机关依法扣押;生产日期为202254日叉烧麦包于202263日前销售了销售了4包,剩余1包被本机关扣押。万佳福牌叉烧麦包和台式热狗销售价格均为3.5/包,截止202266日共销售2包过期面包,销售金额7元,违法所得7元,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21元。

202267日,张店南定康虎百货超市负责人联系投诉人张先生,赔偿900元,获得投诉人谅解,投诉人未退还过期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分别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准入主体资格及食品经营资格;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用以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现场检查图片3张,用以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和食品过期事实。

5.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共1页及《财物清单》一份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已对涉案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6.张店南定康虎百货超市进货单据2份证明该批次涉案产品的进货数量、单价情况。

7.投诉人付款截图一份共1张,证明张店南定康虎百货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事实。

8.淄川区太河镇肖芳军食品商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复印件一份,证明供货商资质情况。

9.转账记录一份共1张,谅解书一份共1张,整改报告一份共1张,证明张店南定康虎百货超市按照投诉人要求进行整改、向投诉人赔偿、获得投诉人谅解、未造成任何后果。

10.12345承办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以上证据和笔录关联当事人的,均有现场负责人张丽签字、按手印确认。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违法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

202262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南处告〔20220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更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万佳福牌叉烧麦包2包,万佳福牌台式热狗2包;

2.没收违法所得柒元;

3.罚款肆仟壹佰元。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