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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质处字〔2022〕012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2-526069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7-04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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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质处字〔2022〕012号

发布日期:20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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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淄博舜元建陶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2787190927F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北京路99号中国财富陶瓷城永丰大道12号楼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奎胜                        

2022119日,本机关收到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对市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的函》(编号:2022-002),标明淄博舜元建陶有限公司生产的极简现代砖(规格型号:800mm*800mm*10.5mm;商标:罗马瓷砖;生产日期:2021-12-12;执行标准/技术文件:GB/T 4100-2015  附录HGB 6566-2010)经市陶瓷砖产品质量跟踪抽查不合格,要求本机关对其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况进行后处理。

20221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淄博舜元建陶有限公司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2021(GT)000822),并对产品不合格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淄博舜元建陶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周瑞栋表示,接受检验报告结果,不提出异议。经现场核查,本次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瓷砖无剩余,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2022214日,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瓷砖一事进行了立案调查。20226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书面询问调查。2022619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极简现代砖254箱(3/箱),762块,成本为16.34/块,抽检时以20/块的价格卖给抽检单位检样12块,留存了备样12块,4箱备样与剩余的246箱瓷砖以51/箱的价格一同卖给了淄博信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货值合计12990元,共计获利538.9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关于对市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的函》(编号:2022-002一份,证明上级交办案件情况及涉案产品不合格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的情况。

3.《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通知书》(淄经开市监质责改字〔2022009号)一份,《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5.法定代表人张奎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6.《授权委托书》一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周瑞栋代理本案件相关事项处理情况及被授权人身份信息。

7.入库日报表一份,证明该批次涉案产品的生产情况。

8.销售单一张、销售发票两张,证明该批次涉案产品的销售情况。

9.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情况。

10.《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淄经开市监质处字〔2022005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一年内被处罚情况。

11.《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三份,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的通告》打印版一份,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解除管控区的通告》打印版一份,证明案件处理中止、恢复情况和延长案件办理期限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关联当事人的,均有当事人公章和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按手印确认。

2022625,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淄经开市监质处告字〔2022012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于202271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生产质量不合格极简现代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曾因生产质量不合格瓷砖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已于2022124日被本机关处罚。本案中涉案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且无法追回,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依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之规定进行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叁拾捌元玖角贰分;

2. 罚款叁万陆仟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万陆仟伍佰叁拾捌元玖角贰分,上缴国库。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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