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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质处字〔2022〕013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2-526072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7-26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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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质处字〔2022〕013号

发布日期: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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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山东通力五金机电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356673832XR

住所(住址):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宁                       

2022218日,本机关在“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收到市局转发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送达函》,标明山东通力五金机电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欧普长寿命电线(规格型号:WDZB-GBYJS(F) 450/750V 1×1.5;生产日期:2020-09-28;执行标准:JG/T 441-2014;生产厂家:石家庄欧普线缆有限公司)经省级常规监督抽查不合格,要求本机关将产品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AC0101892-2021)按时送达当事人。

20222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山东通力五金机电连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山东通力五金机电连锁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巩渤表示接受检验报告结果,不提出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本次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电线有库存300米,当场对其进行了扣押,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202239日,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线一事进行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2425日对当事人责令改正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当事人已停止销售同一产品。20226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书面询问调查。2022712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欧普长寿命电线共购进15盘(100/盘,共1500米),售价为130/盘,进价为95/盘,总货值为1950元,其中,1盘(其中检样50米,备样50米)在抽检时销售给抽检单位,11盘在抽检前销售给客户,获利420元,剩余3盘没有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送达函》一份,证明上级交办案件情况及涉案产品不合格情况。

2. 《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送达当事人《检验报告》:AC0101892-2021、《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情况。

3. 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的情况。

4.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通知书》(淄经开市监质责改字〔2022002号)一份,《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情况。

5. 行政强制措施相关文书三份、送达回证三份、《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三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实施、延长、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6. 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7. 法定代表人胡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8. 《授权委托书》一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巩渤代理本案件相关事项处理情况及被授权人身份信息。

9. 山东通力五金机电连锁有限公司采购单及付款单据复印件一份,生产厂家石家庄欧普线缆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货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情况。

10. 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产品合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情况。

11. 对代理人巩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情况。

12. 《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三份,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的通告》打印版一份,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解除管控区的通告》打印版一份,证明案件处理中止、恢复情况和延长案件办理期限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关联当事人的,均有当事人公章和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按手印确认。

2022718,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淄经开市监质处告字〔2022013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于2022725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欧普长寿命电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部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二条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较轻情形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依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部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二条第二款裁量基准第一项中【较轻】情形进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产品“欧普长寿命电线”3盘;2.没收违法所得肆佰贰拾元;3.罚款壹仟柒佰伍拾元。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壹佰柒拾元,上缴国库。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