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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质处字〔2022〕014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2-526074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7-26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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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质处字〔2022〕014号

发布日期: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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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店鲁中机电城华通电缆销售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3MA3D8HWWX2

住所(住址):张店区鲁中五金机电城西区D-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方保忠                       

2022218日,本机关在“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收到淄博市市场监管局转发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送达函》,标明张店鲁中机电城华通电缆销售部销售的普通强度橡套软电缆(规格型号:60245 IEC 53(YZ) 300/500V 2×1.5;生产日期:2021-09-07;执行标准:GB/T 5013.4-2008GB/T 5013.1-2008;生产厂家:宜泽线缆有限公司)经省级常规监督抽查不合格,要求本机关将产品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AC0101889-2021)按时送达当事人。

20222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张店鲁中机电城华通电缆销售部进行现场核查,张店鲁中机电城华通电缆销售部经营者方保忠表示生产厂家收到检验报告后已立即向省局提出异议申请。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202242日,本机关在系统内收到复检报告,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2022411日,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缆一事进行了立案调查。2022425日,对当事人责令改正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当事人已停止销售同一产品。202262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书面询问调查。2022712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普通强度橡套软电缆”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共购进11盘(100/盘),共1100米,售价为160/盘,进价为152/盘,总货值为1672元,抽检时销售给抽检单位1盘(其中检样50米,备样50米),获利8元,其余10盘没有销售,于311日由生产厂家宜泽线缆有限公司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送达函》一份,证明上级交办案件情况及涉案产品不合格情况。

2. 《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送达当事人《检验报告》:AC0101889-2021、《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情况。

3. 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的情况。

4.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通知书》(淄经开市监质责改字〔2022004号)一份,《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情况。

5. 经营者方保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6. 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7. 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涉案产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情况。

8. 宜泽线缆有限公司送货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情况。

9. 宜泽线缆有限公司产品缺陷召回通知书一份,退货单一份,证明生产厂家召回涉案产品情况。

10. 对经营者方保忠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情况。

11. 《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一份,证明延长案件办理期限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关联当事人的,均有当事人公章并经经营者签名、按手印确认。

2022718,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淄经开市监质听告字〔2022014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于2022725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普通强度橡套软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且当事人未将不合格产品销售给普通消费者,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部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一条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较轻情形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依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部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一条第二款裁量基准第一项中【较轻】情形进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捌元;2.罚款贰仟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零捌元,上缴国库。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