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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2〕006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2-533102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8-22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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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2〕006号

发布日期:202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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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山东艾塔宠物饲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3MA3D3R0C25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崔军村向阳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邢庆田                                     

202266日,本机关接到举报,举报人称1688平台上山东艾塔宠物饲料有限公司销售鸟饲料,宣传雷公山八哥鸟食易消化、有助于说话等;贵成八哥鸟食学话快、更聪明等、百金画眉鸟食肠道健康、提升免疫力;鹦鹉饲料促消化、羽毛增艳、促脑部发育、眼部健康等。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七十二条予以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在法定期限将受理情况、是否立案电话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书面告知。”

为进一步调查清楚,检查人员于2022624日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机关领导立案调查,机关领导于当日批准立案,并指定由伊茂庆、王进负责本案调查。立案后本机关执法人员立刻赶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崔军村向阳路南首,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邢庆田陪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脑中登录了山东艾塔宠物饲料有限公司开设的1688网店,该网店销售鸟饲料,宣传如下:

1.鸟食雷公山鹩哥八哥鸟饲料易消化、丰亮毛发、有助于说话、声音洪亮、聪明伶俐、身体强壮等;2.贵成八哥鸟食饲料学话快、更聪明等;3.百金画眉鸟食饲料肠道健康、提升免疫力等;4.鹦鹉饲料鸟食宣传促消化、羽毛曾艳、促脑部发育、眼部健康。执法人员现场向邢经理说明上述产品广告中不应有宣传功效的内容,当事人立即对该产品进行下架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网店网页相关证据。

20227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山东艾塔宠物饲料有限公司负责人邢庆田进行了书面询问。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发布违法饲料广告的事实。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山东艾塔宠物饲料有限公司是202112月和20221月分两次从张店区华翔广告设计工作室共花费800元制作的1688平台网店鸟食宣传信息。

202235日,山东艾塔宠物饲料有限公司从凯里市文泰鸟食店购进八哥桶(贵成)15桶,每桶10元;百金画眉鸟饲料2件,每件50包,每包1.6元;鹦鹉鸟食2件,每件50包,每包2元;2022313日从凯里市文泰鸟食店购进八哥鸟食(雷公山八哥鸟食)5件,每件50包,每包1.6元。

2022426日,山东艾塔宠物饲料有限公司通过网店售出雷公山八哥鸟食1包,售价4元;2022429日,通过网店分别一次性售出鸟食10包,每包4.84元和5包,每包4.84元。 202254日,山东艾塔宠物饲料有限公司通过网店一次性售出百金画眉鸟食饲料5包,每包4.84元。202255日,山东艾塔宠物饲料有限公司通过网店一次性售出鹦鹉饲料10包,每包价格9元。上述已经售出产品货值金额190.8元,违法所得137.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分别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

2.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邢庆田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广告违法的具体过程;

3.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山东艾塔宠物饲料有限公司和张店区华翔广告设计工作室签订合同一份共2页,张店区华翔广告设计工作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广告经营者信息;

5.收据两份共2页,证明广告制作费用;

6.1688平台山东艾塔宠物饲料有限公司网店销售记录一份共4页,证明网店销售记录情况;

7.凯里市文泰鸟食店送货单两份共2页,证明货品来源和进货价格;

8.1688平台山东艾塔宠物饲料有限公司网店鸟食宣传信息四份共计14页,证明违法事实;

9.案件移送函一份,证明案件移送信息。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邢庆田本人签名认可。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之规定,当事人构成发布饲料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202281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南处告〔20220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叁拾柒点贰元;2.罚款捌佰元;罚没合计玖佰叁拾柒点贰元,上缴国库。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