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2〕01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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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2-533102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8-26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当事人:山东铝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01641090371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五公里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守河
2022年5月16日,本机关收到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寄送的《检验报告》(NO:NM0100043-2022),内容为:山东铝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铝合金建筑型材-隔热型材料;生产日期/批号:2021-12-31/PF1805;规格型号:6063-T5 SXCDR6502;判定结论为不合格,山东铝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2022年6月6日,本机关根据检验报告对山东铝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铝合金建筑型材-隔热型材料的抽检不合格情况进行送达。
2022年7月8日下午,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未发现抽检批次的铝合金建筑型材。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要求山东铝业有限公司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
2022年7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陈德俊进行了书面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生产不合格铝合金建筑型材-隔热型材料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30日生产铝合金建筑型材-隔热型材料110根,该批铝合金建筑型材重量为0.336吨,每吨销售价格为24270元,合计货值为7709元。上述铝合金建筑型材-隔热型材料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为不合格产品。上述不合格铝合金建筑型材根据当事人的销售价格计算公式(原材料价格+加工费)计算,违法所得为1680元。上述不合格铝合金建筑型材中,当事人销售给抽检单位6根,销售给中铝国际南方工程有限公司104根,已全部安装使用,产品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NM0100043-2022)一份,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0010759)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抽检产品不合格情况和山东铝业有限公司材料接收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两份共5页,当事人不提出异议,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的情况和案件来源。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情况。
4.山东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守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陈德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5.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6.山东铝业有限公司合同作业计划一份、成品出库单据两份、说明一份,证明该批次涉案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7.《复查申请》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行原因分析并及时整改,提出复查申请。
8.中铝山东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一份,山东铝业有限公司铝加工厂盖章一份、说明一份,证明山东铝业有限公司铝加工厂章可以替代山东铝业有限公司公章。
9.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证明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山东铝业有限公司分析原因及时整改。
以上证据和笔录关联当事人的,均有山东铝业有限公司铝加工厂盖章和被授权人陈德俊签名、按手印确认。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铝合金建筑型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2022年8月1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南处告〔2022〕0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捌拾元;2.罚款壹万玖仟叁佰元。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