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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特处字〔2022〕002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2-533102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8-23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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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特处字〔2022〕002号

发布日期: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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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淄博绿诺燃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淄博绿诺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70310MA3UNGUT7N                        

住所(住址): 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沣水镇张三村党群服务中心东1000米路南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立刚                     

20227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监督管理要求,依法对淄博绿诺燃气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院内有21支液化气钢瓶,未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立即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依法对其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在使用气瓶后30日内办理登记,未按期限整改到位并继续使用液化石油气瓶,至202279日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使用特种设备。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对当事人检查时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过程;

3.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该公司市场主体资格;

5.现场检查照片2页,证明现场发现未进行登记和停止使用的情况;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页,证明已责令限期整改和逾期未改正责令停用;

7.企业与托管方签订《气瓶托管协议书》1份,气瓶登记明细表1份,证明气瓶产权属于企业所有,已使用超过30日;

8.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1页,证明企业改正已经超出整改时限;

9.授权委托书一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代理本案件相关事项处理情况及被授权人身份信息。

10、整改报告一份共9页,证明当事人及时采取措施,对全部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

2022812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至2022819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未按要求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之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使用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和社会危害程度,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情节:“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十七、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二)裁量标准   1.【较轻】涉案特种设备10台以下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按照较轻情形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十七、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二)裁量标准   1.【较轻】涉案特种设备10台以下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贰万元,上缴国库。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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