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字〔2022〕01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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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2-533106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9-30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当事人:淄博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淄博经开区吾悦广场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10MA94TJ5F13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昌国路与世纪路交汇处东南角吾悦广场负一层ZB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元
我局于2022年7月15日接到举报称淄博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淄博经开区吾悦广场店销售过期洗衣凝珠,执法人员当天前往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经营场所收银台附近洗化区域顶层货架货发现名称为“碧浪长效抑菌洗衣凝珠”的产品4盒,标签标识“原产地:日本,进口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年月日)见包装标注,包装标注为20201108,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336克(17颗)”,上述产品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采取了扣押措施,现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淄经开市监傅强字〔2022〕015号。
2022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淄博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淄博经开区吾悦广场店柜组主管李艳进行了书面询问。经询问,当事人李艳承认销售失效产品的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碧浪长效抑菌洗衣凝珠,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01108,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过期失效的洗衣凝珠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在淄博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淄博经开区吾悦广场店经营场所银台附近洗化区域顶层货架货发现名称为碧浪长效抑菌洗衣凝珠的产品4盒;经调查,生产日期为20201108的碧浪长效抑菌洗衣凝珠,超过保质期后销售3盒,剩余4盒超过保质期的产品被我局扣押,该产品销售价格35元/盒,超过保质期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45元,违法所得1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3.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产品照片打印件一份;4.当事人进货记录打印件一份,销售记录打印件一份。
我局于2022年9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本案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取证顺利,并且能够积极整改,货值金额共245元,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裁量基准》“一六三、销售失效变质产品(二)裁量基准【较轻】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且无从重情节,当事人一年内未因为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也未因两年内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裁量基准》中较轻范围进行处罚。
综上,针对当事人销售失效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洗衣凝珠4盒;2.罚款壹佰贰拾贰元;3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零伍元,罚没合计贰佰贰拾柒元。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 9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