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2〕0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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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2-533106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0-03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当事人:淄博经开区亿家生鲜超市(经营者:叶东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10MA94JPJBXJ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南定镇亿达路与张南路路口北50米路东沿街房南起第二间
2022年8月1日,本机关收到淄博市12345投诉单,工单编号:220731123526265703,反映:7月30日在南定镇张南路与亿达路交叉路口往北20米路东好又多生活超市购买卫龙小辣棒辣条,发现产品过期,要求监管部门查处。
2022年8月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刻到现场进行检查,在淄博经开区亿家生鲜超市1楼西侧的销售货架上发现卫龙小辣棒6包,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20日,保质期为150天,截止检查当日,该食品已过期。现场执法人员对过期的卫龙小辣棒进行了扣押,并制作现场笔录。
为进一步调查清楚,检查人员于2022年8月1日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机关领导立案调查,机关领导于当日批准立案,并指定由伊茂庆、王进负责本案调查。
2022年8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叶东东进行了书面询问。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31日从张店春满商行购进50克卫龙小辣棒20包,每包3元,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20日,保质期150天,2022年7月21日过期;保质期内销售了13包,2022年7月30日销售了1包卫龙小辣棒,售价3.8元;剩余6包被本单位扣押。货值金额26.6元,违法所得3.8元。
2022年8月1日,当事人接到投诉后及时与投诉人联系,向其赔偿1000元,投诉人表示和解,不再追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分别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准入主体资格及食品经营资格;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用以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现场检查图片3张,用以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和食品过期事实;
5.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共1页及《财物清单》一份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已对涉案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6.淄博经开区亿家生鲜超市进货单据一份证明该批次涉案产品的进货数量、单价情况;
7.淄博经开区亿家生鲜超市小票复印件一份共1张,证明销售过期食品事实;
8.淄博经开区亿家生鲜超市销售单据一份共计1页,证明销售货物的数量和时间;
9.张店春满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供货商资质情况;
10.投诉人谅解书一份,付款凭证一张,证明当事人主动联系投诉人,积极赔偿,消除不良后果;
11.12345承办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以上证据和笔录关联当事人的,均有负责人叶东东签名、按手印确认。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违法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
2022年9月2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南处告〔2022〕0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更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卫龙小辣棒6包;
2.没收违法所得叁点捌元;
3.罚款肆仟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肆仟零叁点捌元,上缴国库。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