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2〕01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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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2-533106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9-30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当事人:张店李雪梅超市(经营者:李雪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3MA3M2ADR40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晴照村20甲2号
2022年8月29日,本机关收到淄博市12345投诉单,工单编号:1370327002022082991607197,反映:其8月28日早上在晴照村李雪梅超市(惠尔超市)购买一包老坛酸菜牛肉面发现已经过期,面包的生产日期为1月18日,保质期6个月,要求协调赔偿损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30日赶到张店李雪梅超市进行检查,在进门中间货架北侧最上层和从上往下数第二层,发现正在售卖的8包统一牌老坛酸菜牛肉面,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18日,保质期6个月;截止2022年8月29日,上述食品均已超出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进行扣押,并制作现场笔录。
为进一步调查清楚,检查人员于2022年 8月30日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机关领导立案调查,机关领导于当日批准立案。
2022年9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李雪梅进行了书面询问。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张店李雪梅超市于2022年3月2日自淄博宝友食品综合经营部购进老坛酸菜牛肉面2箱计48包,该批牛肉面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18日,保质期6个月,进货价格为2元/包。当事人于2022年7月17日前销售上述牛肉面39包,于8月28日销售1包,销售价格为3元/包。尚未售出的8包牛肉面于2022年8月30日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销售1包超过保质期的牛肉面,销售金额3元,违法所得3元。
2022年9月5日,张店李雪梅超市负责人联系投诉人,向其赔偿1000元,获得投诉人谅解,投诉人未退还过期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分别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准入主体资格及食品经营资格;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用以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现场检查图片三份共3张,用以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和食品过期事实;
5.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共1页及《财物清单》一份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已对涉案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6.当事人进货单据份一共1页,证明该批次涉案产品的进货数量、单价情;
7.投诉人付款截图一份共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事实;
8.张店宝友食品综合经营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复印件一份,证明供货商资质情况;
9.转账记录一份共1张,谅解书一份共1张,证明当事人获得投诉人谅解,未造成任何后果;
10.12345承办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以上证据和笔录关联当事人的,均有当事人签字、按手印确认。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2022年9月2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南处告〔2022〕0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更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统一牌老坛酸菜牛肉面捌包;
2.没收违法所得叁元;
3.罚款肆仟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肆仟零叁元,上缴国库。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