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2〕1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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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2-533106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0-12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当事人:淄博经开区黑牛烤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10MA94UPC3XX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世纪路与昌国路交汇处东南角吾悦广场5层5023、5025商铺
负责人:孙平
淄博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0日接投诉称淄博经开区黑牛烤肉店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冷食类产品“芥末章鱼”、“辣卤扇贝肉”、“皮蛋拌豆腐”、“酸奶水果捞”、“蔬菜沙拉”、“爆头小八爪”、“麻辣板筋”、“麻辣鲜蛤”等,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无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9日对淄博经开区黑牛烤肉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美团外卖平台开设名称为淄博经开区黑牛烤肉店的店铺,在售有凉菜类:“芥末章鱼”、“辣卤扇贝肉”、“皮蛋拌豆腐”、“酸奶水果捞”、“蔬菜沙拉”、“爆头小八爪”、“麻辣板筋”、“麻辣鲜蛤”等,执法人员在其操作间中发现多种凉菜制作材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信息:经营者名称:淄博经开区黑牛烤肉店,社会信用代码:92370310MA94UPC3XX,法定代表人:孙平,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2022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淄博经开区黑牛烤肉店店长徐之秀进行了书面询问。经询问,当事人徐之秀承认作为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在美团网上经营“芥末章鱼”、“辣卤扇贝肉”、“皮蛋拌豆腐”、“酸奶水果捞”、“蔬菜沙拉”、“爆头小八爪”、“麻辣板筋”、“麻辣鲜蛤”八种食品。通过检查当事人美团平台后台数据得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的销售凉菜“裙带菜”销售金额37.99元,凉菜“鳗鱼寿司”销售金额28元,凉菜“麻辣鲜蛤”销售金额21.6元,凉菜“芥末章鱼”销售金额21.6元,凉菜“缤纷水果桶”销售金额19.9元,凉菜“皮蛋拌豆腐”销售金额19.2元,凉菜“蔬菜沙拉”销售金额38.4元,凉菜“麻辣板筋”销售金额57.6元,综上可知,其货值金额合计244.29元,违法所得合计224.2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共1页,分别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准入主体资格及食品经营资格;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具体过程;
3.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美团后台数据打印件四份,证明当时入网销售情况;
5.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徐之秀本人签名认可,以上笔录均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
我局于2022年9月28日,以邮寄和微信告知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芥末章鱼”、“辣卤扇贝肉”、“皮蛋拌豆腐”、“酸奶水果捞”、“蔬菜沙拉”、“爆头小八爪”、“麻辣板筋”、“麻辣鲜蛤”食品涉嫌构成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经营上述食品,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但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本案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及时中止了违法行为,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减轻处罚。
针对当事人作为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肆元贰角玖分;2、处罚款伍仟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仟贰佰肆拾肆元贰角玖分。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 10月10日